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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购与付款函证程序不当审计工作底稿中“发函清单”显示共发出28份函证,其中13份(占函证的46.43%)存在发函地址与发票地址不一致等异常情况,立信所未关注上述异常情况。审计工作底稿未记录收发函物流信息,也未记录应付款的函证结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现有证据未能证实立信所针对未收到回函的客户实施了进一步替代程序,以证实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计价是否正确,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关于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数据显示,今年前4个月,规模以上工业生产增加值同比增长6.2%,与去年基本持平,高于今年全年增长预期目标。除了增速平稳,从工业运行结构上看,4月份高技术制造业增长11.2%,比全部制造业加快5.9个百分点,比一季度加快3.5个百分点。从预期看,企业发展信心持续改善,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已经连续2个月处于景气扩张区间,生产经营活动预期指数连续3个月处于56%以上。

(二)销售与收款循环函证程序不当,未关注重大合同的异常情况1.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不当立信所未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发函地址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能发现错误及不存在的发函地址,且审计工作底稿未记录发函和回函过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对函证保持控制;同时立信所未关注回函中的异常情况,未正确填写被询证者地址,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3.大华所在对佳电股份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记录执行销售费用的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4.大华所对佳电股份“销售费用”审计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大华所发现销售费用中网点兑现费金额同比大幅增加,但未实施进一步的追查程序,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的规定。

当然,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变化。本次《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限售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此前2005年的《办法》要求,“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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